重要通知/Important notice
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阜平职教中心
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经阜平职教中心校务委员会研究、学校理事会通过,报县教育局、阜平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成立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协助学校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教学目标,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专长,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由阜平县人民政府授予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以专业分别设立,以专业为单位进行学术活动。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校相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由6-12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第八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第九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各专业办公室。
第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文件及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议相应专业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十六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中职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七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八条 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研讨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议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第四章 权 利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专业建设委员会中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五章 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关心相关专业的发展,尽可能及时地提供专业发展的最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阜平职教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加强学校与各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参加每年召开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积极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
第二十九条 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六章 专业建设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三十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职教中心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可利用职教中心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由阜平县人民政府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职教中心读书,可享受职教中心教师子女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阜平职教中心专业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充分重视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