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职教中心关于退费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和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要求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学费、住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二、退费有关要求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或开)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因病请假、休学,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5个月计算。每学()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

以上未明确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2022年9月2日 08:29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