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促进学校发展,保障学校的切身利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习教学、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校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校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三)组织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和成功作法。
(四)重点抓好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工作。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指导、协助教学与产业服务中心做好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和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六)积极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中职院校各种联系工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立项、研究、管理工作,以及技术交流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八)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九)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专业共建、人才共育、互评互聘、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由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自行负责;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委员会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校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经验,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企业可向学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学校实训条件;学校可以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基础上,为保证培养的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求,学校可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在坚持“专业共建、人才共有、互评互聘、成果共享”的原则基础上,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同时,学校可以受企业委托招收在职职工,业余时间授课,通过学分制管理完成学历教育的新型办学模式,学员毕业后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取得学历证书。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冠名为《阜平职教中心×××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学校及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